关于做好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规范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转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苏教规〔201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市区义务教育学校转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申请转学:
1、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2、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并符合当地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条件的;
3、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二、转学手续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转学证明材料与入学证明材料相同),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三、转学原则
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接受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递交的转学申请之后,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办理,并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交接。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待复学后方可办理转学。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本市范围内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四、转学办理时间
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为有利于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学生的正常学习,本市范围的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转学应在暑假(寒假)进行,可在当年秋学期开学前一周内(特殊情况可在春学期开学前)提出转学申请,具体转学手续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逾期不再受理转学事宜。
五、其他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中的转学要求,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确保转学工作正常进行。
1、各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转学程序。各校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公布接收转学插班学生的信息。
2、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公办学校以接收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为主,市区公办初中实行小学对口升学,严禁学校在小学毕业考试前组织招生,严禁学校组织招收小学非毕业年级学生。除经市教育局批准的“特色初中”外,严禁其他公办学校跨施教区组织招生。
3、民办学校可接收少量转学插班学生,转学手续、转学时间按规定办理。严禁民办学校擅自扩大办学规模,整班招收插班生。
4、未按规定办理正常转学手续,将无法取得正常学籍。市区中招有关文件规定初中学生须在学籍所在学校读满3年,才能获得学籍所在学校热门普通高中分配生指标的资格条件。
5、学校要严格按照相关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及时完成学籍系统上的转学办理手续。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校要将有关政策要求明确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不擅自承诺,也不随意推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无锡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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